【一個共有人把整塊房子賣了,這筆交易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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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姊妹共有一間老家,大姊趁妹妹們都在國外,自己一個人跟仲介簽約把整棟房子賣掉了,這樣的買賣到底算不算數?

很多人誤以為「反正房子有登記在我名下(有持分),我當然可以處理」,但要分清楚兩種情況:

如果賣的是「自己的持分」——這是有效的,共有人本來就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

但如果賣的是「整棟房子(全部產權)」——這已經超出自己能單獨決定的範圍,屬於「無權處分」,效力處於「未確定」狀態,需要其他共有人事後承認才會生效

如果其他共有人不承認,買方頂多只能取得大姊的持分,沒辦法取得整棟房子的完整所有權,等於買方也可能因此吃虧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未經全體同意而處分共有物全部者,就逾越自己應有部分的部分,依民法第118條屬效力未定之無權處分,須經其他共有人承認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