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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10個人共有一塊地
6個人想賣,剩下4個人不同意,結果地還是被賣掉了
這種情況常發生在祖產土地
共有人一多,意見就很難整合
很多人以為「我不同意就不能賣」 但法律其實給了一個例外 :
如果同意出售的共有人 「人數過半、且持分合計也過半」 或是「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 就可以不經少數人同意直接處分整塊地
但不同意的共有人並非完全沒有保障,他們有權用同樣的條件優先承購
這就是俗稱「多數決條款」的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實務上,這條規定也常被用來促成僵局共有地的解套,但操作上牽涉持分結構計算、通知程序是否合法等細節,處理不慎容易衍生後續訴訟
如果家裡的共有地正卡在意見不合的僵局,建議先了解自己的持分結構是否符合多數決條件,再決定下一步怎麼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