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過世20年沒辦繼承,子孫多到自己都算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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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在民國80年左右過世,土地一直掛在阿公名下沒有去辦繼承,20年後家族聚會才發現,原本5個小孩的繼承份額,現在已經變成18個孫子輩要一起決定

這就是俗稱「二次繼承」的典型狀況:

繼承人如果在辦理繼承登記前就過世,他的繼承份額會再由「他的繼承人」繼承下去,一代一代就這麼往下傳

拖得越久,牽涉的繼承人只會越來越多,不會變少。有些人甚至旅居國外、失聯多年,要一一聯繫、確認身分更是難上加難

只要有一位繼承人不同意或根本找不到人。整塊地就會一直卡在「公同共有」狀態,無法自由處分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繼承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可列冊管理,逾期未聲請的部分甚至可能移請國有財產署管理。及早辦理繼承登記,是避免「二次繼承」讓問題雪球越滾越大的關鍵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