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一個人把整塊共有地租出去收租金,弟弟可以要求分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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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塊三兄弟共有的土地,哥哥自己找了廠商把整塊地出租當停車場,租金自己收,弟弟妹妹完全不知情,直到路過才發現地已經圍起來了⋯

很多共有人以為「我持分比較多,我作主就好」,但法律有清楚的界線:

出租、出借共有物屬於「管理行為」,原則上須共有人「過半數且持分合計過半」同意(或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時不計人數)才能進行

如果沒有經過法定同意程序,其中一人擅自把整塊地出租、自己收租金。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張這是「無權占用」,要求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就算持分比較多的人湊到多數決門檻,其他不同意的共有人如果覺得顯失公平也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管理原則上採多數決(人數過半且持分過半,或持分逾三分之二免計人數),未經合法管理程序而擅自占用、出租共有物並收取對價者,其他共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