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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塊土地依協議分割成三筆,各自登記在三兄弟的名下,但土地上原本的老房子,卻還是三人共有——這是怎麼回事?
很多人在分割家產時,其實很容易忽略「土地」跟「土地上的建物」在法律上是「兩個獨立的不動產」:
分割土地,只處理了土地本身的產權,地上的建物(房屋)如果沒有另外辦理分割或分別繼承登記,那麼仍然會維持原本的共有狀態
如果房屋跨越好幾筆分割後的土地,在使用及未來重建、都更時容易產生土地與建物權利人不一致的複雜問題
建議分割土地時,一併規劃地上建物的產權歸屬,避免「地分好了,房子卻還是打結」的狀況
土地與建築改良物在民法及土地登記實務上為各別獨立之不動產標的,土地之分割並不當然使其上建物隨同分割;建物如欲隨同分別歸屬,須另行辦理建物所有權分割登記或於分割協議中一併約定處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