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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當年怕地價稅太高,把一塊地登記在叔叔名下,說好了「地還是我們家的」,結果叔叔過世後,這塊地卻變成表哥的遺產
這是台灣非常常見的狀況——借名登記。
很多人以為「反正大家心知肚明」,法律上就沒問題,但事實上:
1.借名登記的房子,法律上所有權人是「登記名義人」,而不是實際出資的人
2.如果登記名義人偷偷把地賣掉、拿去抵押貸款,甚至過世變成他家屬的遺產,借名人往往很難把地要回來。最多只能求償金錢,而不是拿回土地本身
3.時間拖越久,人也走了、證據也不見了,舉證難度更高
依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借名登記僅是出名人與借名人間的債權契約,效力不及於第三人;若出名人擅自處分(賣掉、抵押),原則上仍屬有效處分,借名人多半只能向出名人求償,無法向善意第三人請求返還土地。
如果家裡有早年因為節稅、規避資格限制而借名登記的土地,建議盡早釐清、補齊書面證明,避免夜長夢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