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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塊三代前登記在「O氏祭祀公業」名下的土地,子孫想開發利用,卻發現連要賣都找不到「所有權人」在哪裡
很多家族都有這種「祭祀公業」土地——名義上屬於整個家族祭祀共同體,而不是登記在任何一位子孫個人名下。
1.祭祀公業土地的所有權歸屬於「公業」本身,不是派下員(子孫)個人
2.要處分(出售、開發)通常需要先完成「派下員」的清查與登記程序,確認誰才是有權參與決議的家族成員
3.部分祭祀公業因為年代久遠、派下員失散各地,光是「找人」就要花上數年時間
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祭祀公業處分不動產應經派下員現員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重大處分則須三分之二以上),且須先完成派下全員登記,程序繁瑣,實務上常需要專業人士協助清查族譜、確認派下權。
如果家族有祭祀公業土地閒置多年,越早釐清派下員狀況,未來處理起來就越有彈性。
